试点单位的具体改革措施
     
  ——经贸局  
 

一、重新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1、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

2、原区外经贸局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3、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

4、加工贸易合同;

5、酒类零售经营许可证。

二、精简审批环节,明晰层级事权。

  将部分原来由分管局长终审(或审核上报)的,改由科长(包括副科长,下同)终审(或审核上报),科内业务减少副科长审核的环节,正、副科长甄别分担科内审批事项终审;部分原来由科长终审的,改由窗口主办科员终审(或上报)。

(一)取消镇街初审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申办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确认、考核

2、企业申办自用港澳直通车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4、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及其变更、终止

5、进出口企业代码、资格证书申领及年审

6、承包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7、出口退税稽核

8、加工企业申领《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

9、新办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10、新办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新办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2、原上级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修改、补充的合同、章程

13、加工贸易合同(协议)、进口材料申请内销补税

14、补偿贸易合同(协议)

15、技术进出口项目

1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17、二类口岸增设作业码头

18、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

19、外商投资企业被动配额许可证招标商品企业生产规模的核定

20、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2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22、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23、酒类批发许可证

24、设立拍卖企业

25、开办旧货市场和旧货流通企业

26、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口

27、企业申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28、工业企业限上技术改造项目

29、工业企业限下技术改造项目

30、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

31、煤炭企业经营资格

32、酒类生产许可证

33、典当经营许可证

34、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3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

36、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终止

37、筹建市场

38、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营资格

 

(二)经贸局内部事权划分

 

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

改革后内部审理流程

1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 镇街审批——经贸局备案

2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及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中心窗口→外资科科长→分管局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3

原区外经贸局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镇街审批——经贸局备案

4

原上级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中心窗口→外资科科长→分管局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5

申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中心窗口→外资科科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6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 镇街审批——经贸局备案

7

承包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中心窗口→外资科科长→分管局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8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中心窗口→外资科科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9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商品或特定登记商品 中心窗口→外资科科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10

技术进出口项目 中心窗口→外资科科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11

外商投资企业申办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中心窗口→外资科副科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12

企业申办自用港澳直通车 中心窗口→外资科科长→上报省公安厅

13

补偿贸易合同 中心窗口→外资科副科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14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境外(港澳台除外)设立机构 中心窗口→外资科副科长→上报省外经贸厅

15

加工贸易合同 镇街审批——经贸局备案

16

加工贸易合同(须上级外贸部门批准的合同) 中心窗口→上报省外经贸厅

17

加工贸易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内销补税 中心窗口→上报省外经贸厅

18

二类口岸(装卸点)的开设 中心窗口受理→口岸科科长初审→上报佛山市外经贸局

19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中心窗口受理→外贸科副科长初审→上报省外经贸厅

 

2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中心窗口受理(企业网上申报)→外贸科副科长初审→网上报省外经贸厅
2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中心窗口受理→上报省外经贸厅
22 中国电子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查 中心窗口受理→上报省外经贸厅
23 进口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自动登记 中心窗口受理初审→上报省外经贸厅
24 进出口企业参加广交会资格 中心窗口受理→外贸科科员初核→外贸科科长核对→上报市局

25

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中心窗口受理—技术技改科科长核准—上报省经贸委
26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 中心窗口受理—技术技改科科长核准—上报省经贸委
27 筹建市场 中心窗口受理→会同镇经发办勘察→内贸科科长核准
28 拍卖企业经营资格 中心窗口受理→会同镇街经发办勘察→内贸科科长初审→上报省经贸委
29 典当经营许可证 中心窗口受理→会同镇街经发办勘察→内贸科科长初审→上报省经贸委
30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 中心窗口受理→会同镇街经发办勘察→内贸科科长初审→上报省经贸委
31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 中心窗口受理→会同镇街经发办勘察→内贸科科长初审→上报省经贸委

32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中心窗口受理→电力资源科科长→上报佛山市经贸局→上报省经贸委
33 煤炭批发经营资格 中心窗口受理→电力资源科科长→上报佛山市经贸局→上报省经贸委
34 享受减免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 中心窗口受理 →电力资源科科长→上报佛山市经贸局→上报省经贸委
35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中心窗口受理→酒类专卖及牲畜屠宰办主任审核→分管局长审批→上报省经贸委
36 酒类批发许可证 中心窗口受理→酒类专卖及牲畜屠宰办主任审核审批→发证
37 酒类生产许可证 中心窗口受理→酒类专卖及牲畜屠宰办主任审核审批→上报省经贸委

 

三、审批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757-86229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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